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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财保31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晓芳与耿长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芳,耿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财保31之2号申请人王晓芳,女,1990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耿长亮,男,中学教师,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耿长亮名下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占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