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粮食收购部与张国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粮食收购部,张国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粮食收购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振兴街。经营者:刘宝锁,男,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新坊村四组。被执行人:张国宇,男,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官屯村693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粮食收购部与张国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张国宇在银行的存款,现因该款需扣划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国宇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冻结(数额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