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傅秀侠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秀侠,朱玮玮,姜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异10号异议人傅秀侠,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朱玮玮,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姜鹏,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玮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傅秀侠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傅秀侠称,我申请执行姜鹏借款一案,涡阳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皖1621执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姜鹏的存款2029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该裁定书送达时得知涡阳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皖1621执3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姜鹏银行存款160000元。根据法律程序,应该按照时间循序先予以执行336号执行裁定书的划拨款项,然后再予以执行71号执行裁定书的冻结款项。可涡阳法院在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皖1621执336号民事裁定书,理由是原(2017)皖1621执336号执行裁定书的划拨两个字存在笔误,予以补正为冻结。对于划拨和冻结,法律上的含义是明确的。涡阳法院在后期以笔误为由,剥夺我为首封的合法权益,显失公正,现申请涡阳法院重新予以认定我为首封。异议人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7)皖1621执336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2、(2017)皖1621执71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3、(2017)皖1621执33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4、(2017)皖1621执7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复印件一份。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朱玮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皖1621执336号执行裁定,裁定内容:划拨被执行人姜鹏银行存款16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涡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涡阳农商银行)送达了(2017)皖1621执336号执行裁定书及(2017)皖1621执3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一、冻结被执行人姜鹏(银行账号100********000057)存款160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皖1621执336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2017)皖1621执336号执行裁定书中,划拨被执行人姜鹏银行存款160000元,补正为冻结被执行人姜鹏银行存款160000元。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异议人)傅秀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磊(又名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皖1621执71号执行裁定,裁定内容:冻结被执行人姜磊(姜鹏)的存款2029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涡阳农商银行送达了(2017)皖1621执7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7)皖1621执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一、冻结被执行人姜鹏(银行账号10024*******800057)存款2029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院认为,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皖1621执336号执行裁定,裁定内容虽然为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但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却是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并且涡阳农商银行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已对姜鹏的账号予以冻结。对裁定书中出现的笔误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了补正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皖1621执336号执行裁定实为冻结裁定。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皖1621执71号执行裁定,送达时间在(2017)皖1621执336号执行裁定冻结完毕之后,故对异议人傅秀侠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傅秀侠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李显峰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远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