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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代钢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代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63号罪犯杨代钢,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泸溪县。因犯盗窃罪,2007年3月2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7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吉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代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8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30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10月10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代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代钢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代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5分。该犯系累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抢劫罪犯,在服刑期间有违反监规行为被扣考核分2.5分,在监狱内月均消费约285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缴款书、罪犯监狱内IC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代钢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属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抢劫罪犯,有违反监规行为,依法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代钢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凡田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