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利剑与被上诉人胡利克、胡立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利剑,胡利克,胡立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利剑,男,1965年8月2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永安南路东火二巷**号,现暂住耀州区董家河镇王家贬村北原三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利克,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永安南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立平,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商洛通信工区职工,住西安市灞桥区草临路西航花园骞柳小区24号楼4单元6号。再审申请人胡利剑与被申请人胡利克、胡立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胡利剑不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2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再审。理由:认为自己是合法继承,有遗嘱证明;房产是二位老人所建,中院认为胡立平房产证是因为其家需要拆迁所办的,与事实不符;在西安灞桥区法院开庭中胡立平承认从其手中拿走2万元;是自己给老人办的社保金,才有今天的工资和丧葬费。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父母遗嘱是2012年作出,遗嘱涉及的位于耀州区东火一巷1号的房屋已于1999年登记在胡丽亚、胡立平、胡利剑名下,不属其父母的遗产范围,即其父母2012年已无权处分该房屋,遗嘱涉及此节没有法律效力,故胡利剑认为应该按照遗嘱由自己继承该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胡利剑认为胡立平承认从其手中拿走2万元的问题,胡立平在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审理时的答辩状中已作出解释,此2万元是在其母亲的要求下,原告将其母亲存折中的钱取出所给,是其母亲在世时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故胡利剑此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胡利剑称是其给父母办的社保金,才有今天的工资和丧葬费的问题,原审已经查明,其父母生前均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休职工,其死亡后应当享有抚恤金和丧葬费,胡利剑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不能成立。故胡利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利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梁军龙审判员 王晓延审判员 王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