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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邢根献与邢峰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根献,邢峰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165号原告邢根献,男,1955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邢峰强,男,1982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根献与被告邢峰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邢根献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邢根献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根献撤回对邢峰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邢根献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冰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