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8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世联卓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世联卓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8245号原告:昆明世联卓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职务:地区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74662281N。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三市街*号柏联广场写字楼。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淮、王红霞,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武军,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0662505K。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南大道玫瑰湾。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元江,云南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世联卓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昆明世联卓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世联卓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世联卓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89元(原告昆明世联卓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世联卓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昆明世联卓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3118元。审 判 长 李红朴人民陪审员 汤池琼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