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菲与刘宏利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菲,刘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李菲,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南二环东段开元小区开元新村*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刘宏利,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长乐路甲字*号公寓楼*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56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刘宏利向申请执行人李菲支付抚养费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每月1300元,共计78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共计78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宏利主动履行全部案件款7850元,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李菲。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56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抚养费78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