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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杭州翰腾石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翰腾石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财保28号申请人:杭州翰腾石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53号219室。法定代表人:夏海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利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丽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法定代表人:林爱珍。申请人杭州翰腾石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94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所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5月18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94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应盛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