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兴福与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兴福,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3633号原告:叶兴福,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开发区茂南大道西五洲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许海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湛江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许海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叶兴福诉被告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叶兴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兴福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兴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叶兴福负担。审 判 长 吴勇军人民陪审员 黎 娜人民陪审员 杨美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