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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晓成、程志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晓成,程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财保66号申请人马晓成,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申请人程志忠,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申请人马晓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志忠名下位于怀来县土木镇京津煤炭市场西分场西道右手第二家新业煤栈的土地补偿款。申请人马晓成以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晓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志忠名下位于怀来县土木镇京津煤炭市场西分场西道右手第二家新业煤栈的土地补偿款。期限为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晓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亚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