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61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胡连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胡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2000728-6,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鸿盛锦园2、4、5幢一、二、三层。主要负责人:杨少伟。被执行人:胡连平,女,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胡连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2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胡连平就债务人浙江捷达服饰有限公司的欠款(本金2802816元,暂算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1427300.87元,及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24%计算的罚息)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浙江捷达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29元由被告胡连平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由于被执行人胡连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已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30116.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胡连平在本院辖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胡连平名下有位于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新桥村房地产(权证号040f17310,040f17311),该房地产有其他共有权人,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4230116.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