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功岩、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功岩,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471号申请执行人:王功岩,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詹庄子路7号。负责人:徐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功岩与被执行人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5月17日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