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玲玲等与济南市天桥区行政执法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玲,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白鹤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5行初11号原告刘玲玲等44人(名单附后)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刘玲玲,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史书明,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高洪芳,女,194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史长福,男,194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史圣琛,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赵平,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根,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福利,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京川,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程刚,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白鹤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秦秀菊,主任。委托代理人左海东,济南天桥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玲玲等44人诉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天桥区城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第三人白鹤社区居委会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及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了白鹤某某市场商住楼工程。原告作为白鹤社区居民曾多次向被告举报反映违章建筑事实,然而白鹤社区居委会仍将违章建筑建成。2016年4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对白鹤某某市场商住楼的查处信息,被告答复称已对白鹤社区居委会进行行政处罚,但没有对违章建筑进行任何处理。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济南市规��局申请对违章建筑进行查处,济南市规划局答复称,对该违章建筑的查处责任应当由被告天桥区城管局负责。后原告再次请求被告对天桥区某某某某1号楼南侧、济南火车东站北侧某小区6、7号楼的违章建筑进行查处。至原告起诉前,被告依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依法履行对天桥区某某某某1号楼南侧、济南火车东站北侧某小区6、7号楼的违章建筑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刘玲玲等四十四人虽同为济南市天桥区白鹤社区居委会居民,但居住地较为分散,除原告边景群之外,其余43名原告均居住在涉案违章建筑的南侧。同时,依据第三人白��社区居委会提交的涉案违章建筑在不同时间段内对原告边景群房屋日照影响的照片且经法院实地调查核实,违章建筑的查处与否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刘玲玲等44名原告与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事项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刘玲玲等44名原告不是符合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玲玲等44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斌审 判 员 刘杰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吴树淼四十四名原告身份信息原告刘玲玲,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史书明,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高洪芳,女,194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史长福,男,194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史圣琛,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史书亮,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史书娟,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袁鹏,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刘忠戈,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史长富,女,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文静,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原告刘如慧,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史长芳,女,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史伟,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呈娥,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史淼,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吕仁珍,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刘恩华,男,193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廷娥,女,194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秀芝,女,194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刘承胜,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连宝,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丹,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崔娟,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族,住济南市原告沈亮,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福和,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连军,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乔久英,女,194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啸,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梁华,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宁,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何新霞,女,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连传,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连彪,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福胜,男,194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世凤,女,194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边景群,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沈明,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建新,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史长斌,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武玉海,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梁培莉,女,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赵福俊,女,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史长浩,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