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泽贤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7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泽贤,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泽贤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泽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刘泽贤以虚构的女性身份“王某”与被害人程某在网络游戏中相识。后被告人刘泽贤谎称妹妹生病急需用钱向被害人借钱,被害人误以为被告人刘泽贤系女性“王某”,对其借钱理由信以为真,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红包及现金的方式给被告人刘泽贤人民币42000元。上述款项均被被告人刘泽贤挥霍。现被告人刘泽贤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程某人民币42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泽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聊天记录照片,微信红包照片,转账记录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泽贤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泽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泽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泽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泽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季青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