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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利燕香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利燕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利燕香,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利燕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均民初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169.52元及其利息、滞纳金182.64元(利息计算方法:利息截止至2015年11月27日为631.57元,从2015年1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及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范围内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向佛山市车管部门及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729.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5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文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