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靳朋昌与嘉祥奕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朋昌,嘉祥奕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672号原告:靳朋昌,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嘉祥奕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疃里镇盛庄村西南580米处。法定代表人:王奇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靳朋昌与被告嘉祥奕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定于2017年5月22日1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靳朋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靳朋昌负担。审判员 崔维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旭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