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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4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陶莲珠与苏建伟、林让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莲珠,苏建伟,林让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4404号原告:陶莲珠,女,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泉州市丰泽区人,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韶川,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建伟,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让发,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陶莲珠与被告苏建伟、林让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莲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韶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建伟、林让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莲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苏建伟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林让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6年1��25日,苏建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000元,由苏建伟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林让发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盖章。嗣后,原告因急需资金,多次向两被告催讨,遭拒绝。为此,特提起诉讼。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苏建伟偿还借款45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林让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苏建伟、林让发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陶莲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苏建伟、林让发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经审查,陶莲珠提交的证据《借条》一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月25日,苏建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陶莲珠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陶莲珠收执,由林让发作借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2008年至2016年1月26日,苏建伟偿还借款3500元,尚欠4500元未偿还。本院认为,苏建伟向陶莲珠借款尚欠人民币4500元未偿还,有陶莲珠提供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苏建伟应予偿还。陶莲珠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林让发为苏建伟借款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陶莲珠要求林让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苏建伟、林让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综上所述,陶莲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苏建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陶莲珠借款人民币45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林让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林让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建伟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苏建伟、林让发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开  明人民陪审员 ���梁碧霞人民陪审员 黄  夏  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文  锋附:一.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