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谢从兵、王东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从兵,王东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8号申请执行人:谢从兵,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东慧,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谢从兵与王东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烨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