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昌奇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奇,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100号原告:刘昌奇,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悦,系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鹏,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奇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奇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昌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刘昌奇负担。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