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毕雁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雁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489号被执行人毕雁翔,,住威海市文登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毕雁翔罚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