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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毕雁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雁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489号被执行人毕雁翔,,住威海市文登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毕雁翔罚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