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钟树亮、余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树亮,余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969号申请执行人:钟树亮,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余德林,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钟树亮与余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树亮根据(2016)桂048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余德林偿还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返还申请人预交的诉讼费138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538元。经过“四查”、“两查”,查实被执行人余德林有位于岑溪市滨东二街(房屋所有权证号:10a2661)和岑溪市十里长街金桥商住区二期工程师商品楼(房屋所有权证号:1007232)的房产,上述房屋在另案已经进行查封及处理。本案申请人钟树亮可以在上述房屋拍卖款中按比例参与分配。除上述房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余德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余德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钟树亮的债权未得到实现,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粱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