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潘华与黔东南州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华,黔东南州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2民初1245号原告:潘华,男,1987年3月7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委托代理人:闵家钢,黄平县中心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黔东南州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经济开发区经纬国际汽车城2号4S店。法定代表人:童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飞,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一号办公楼613室。法定代表人:林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为民,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第三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美艳,女,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城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人员。原告潘华与被告黔东南州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潘华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华自愿撤诉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原告潘华负担。审判员 赵白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