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湛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与杨建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杨建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630号原告:湛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56号之八。法定代表人:陈文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笃国,男,公司员工。被告:杨建中,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湛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并书面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9870元,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湛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细曼审 判 员 许荣春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奎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