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苏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苏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6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北3号。负责人:郑雅民,行长委托代理人:邬成兵,公民身份证号×××,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信用卡中心经理,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联C区4号楼3单元401室。被告:苏美,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6年06月12日出生,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职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苏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 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娜庆尚哈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