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字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喻晓芳、朱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晓芳,朱建军,童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字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喻晓芳,女,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广昌县,。被执行人朱建军,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童桂君,女,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现住临安市,。本院在执行喻晓芳申请执行朱建军、童桂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朱建军、童桂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土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17年4月2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赣1030执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朱建军、童桂君账户金额共2181.33元。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建军、童桂君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1030执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标的款人民币202118.67元、执行费2964.5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