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830周广林与徐敏、韩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林,徐敏,韩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830号原告:周广林,男,194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代理人:解学成、谷金霞,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敏,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韩刚,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周广林诉被告徐敏、韩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7年5月4日,原告周广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刚的起诉,2017年5月19日对本案申请撤回起诉。���院认为,原告周广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广林负担。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红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