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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与马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马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39号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景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568808109A。法定代表人:杨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富有,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玉溪市江川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丽,女,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溪市江川区。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确系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睿人民陪审员  付德兴人民陪审员  李连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耀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