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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9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9815吴江市金伙伴纺织有限公司与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金伙伴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815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金伙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社区友谊村八组。法定代表人石荣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小海镇中小企业园。法定代表人沈志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金伙伴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金伙伴纺织有限公司租金240万元,并偿付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租金2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吴江市金伙伴纺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4660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7168元,由被告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金伙伴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00000元,执行费为26400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执行线索,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