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01年5月25日被原安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00元;因犯拐卖儿童罪,2007年2月12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0元,2010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2015年7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1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路换芬,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辩护人高新,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路换芬、高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文峰区能源路与德隆街交叉口西北角赵记烩面馆与李某和刘某发生冲突,并将李某、刘某殴打致伤。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右侧胫骨、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刘某腰椎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其是自动投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系自首,且案发时被害人存在过错,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文峰区能源路与德隆街交叉口西北角赵记烩面馆吃饭时,因另一桌的李某、刘某和烩面馆人员发生冲突,引起与李某的争执。被告人赵某某等持凳子对李某、刘某背部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导致李某腿部受伤。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6年11月7日出具(安)公(物)鉴(法活)字(2016)2062、20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李某右侧胫骨、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刘某腰椎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到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10月30日晚,其和秦某、鹏儿在赵记烩面馆吃饭、喝酒。大约23时30分许,有个穿黑色棉袄的男子(李某)与饭店老板发生争执并推推打打到门外。其去拦李某时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骂并掐住其脖子,其就回身与李某纠打在一起,李某躺在地上后,其拿起凳子朝李某身上摔了几下,接着李某的朋友(刘某)趴在李某的身上,其又拿凳子在刘某的身上摔了几下,李某和刘某躺在地上不动了,其就和秦涛、鹏儿走了。二、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30日晚,其和李某在赵记烩面吃完饭结账时,李某和老板打了起来,其就去拦架,其趴在李某身上时感觉有好几个板凳摔在其腰上。当时打其的有个两个人,一个拿凳子砸,另一个比较胖的拿着酒瓶。李某起来后脚踝不得劲。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30日晚,其和刘某一起到赵记烩面吃饭,结账时饭店老板感觉花的钱少,就叫人打其和刘某。老板先朝其脸上打了几拳,接着把其推到饭店门口的台阶处,其被推倒在地后被凳子砸了,刘某趴到其身上替其挨了几板凳。四、证人常某证言证实,其岳父经营赵记烩面馆,2016年10月31日晚21时许,有两个男子(李某和刘某)到饭店吃饭,结账后因为服务员收拾桌子吵起来,后李某又与其发生争执,二人互相打了对方几下。李某和刘某又与另外一桌的一个顾客互相打起来,那个男顾客拿着凳子砸了李某和刘某。五、证人牛某证言证实,其在赵记烩面馆上班,2016年10月30日晚,李某醉酒结账时和常某胡搅蛮缠,后推推搡搡到门外。还有一桌的3个客人跟着出来看热闹,李某看见这3个人就骂,并拿凳子想砸,3人中的1人把李某跺翻在地,拿起凳子砸李某,刘某趴在李某身上,那男子继续拿凳子砸刘某,另外两个人也对李某和刘某连跺再拿凳子砸。六、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在赵记烩面馆门口烤羊肉串,看到一个男子喝多了,坐在吧台上和老板吵起来,老板随后就把醉酒男子推到店外。有三四个顾客拦架时,醉酒男子对拦架的顾客又推又骂。后其看到顾客和醉酒男子相互用脚踢,拿凳子砸。七、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0日晚,其和赵某某、秦涛在赵记烩面馆吃饭。刚坐下就听见有人吵闹打架,在饭店门口,其看到赵某某拦着李某、刘某到路沿石边,李某又返回来骂赵某某,秦涛当时手中拿着酒瓶,砸在李某的头上,并和赵某某一起把李某摁倒在地,赵某某拿起旁边的凳子朝李某身上打,刘某2过来趴在李某身上,赵某某又用凳子朝刘某身上砸,其拦开赵某某后3人就走了。八、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3日,办案民警到赵某某家中下传唤通知,因家中无人,民警将传唤证从门缝塞入家中,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到文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九、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右侧胫骨、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刘某腰椎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辨认赵某某的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书等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后,故意殴打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李某轻伤一级、刘某轻伤二级,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对于案件起因,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量刑时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魏 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