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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崔福胜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崔福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81号。法定代表人:俞延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慧、许黎,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崔福胜,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再审申请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福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