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睢超锋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超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494号原告睢超锋,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7********,住登封市中岳办事处新店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德,男,汉族,1962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62********,住登封市颍阳镇安寨村***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睢超锋诉被告郭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睢超锋偿还借款45500元;二、驳回原告睢超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郭德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