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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符大鹏等与白洪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大鹏,段秀琴,白洪夺,纪福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946号申请执行人:符大鹏,男,1982年7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段秀琴,女,1954年2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白洪夺,男,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纪福章,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执行符大鹏、段秀琴与被执行人白洪夺、纪福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符大鹏、段秀琴与被执行人白洪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纪福章名下的辽L550**号豪泺牌车辆一台,期限为二年。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义利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