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270、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顾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270、271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顾杰,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攀西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顾杰应责令退赔200000元,应缴纳罚金3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4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该两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找了被执行人的房管、车管、银行、工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顾杰有一套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二路168号的房屋,该房屋已抵押出去,抵押金额为63万元,现被执行人顾杰的妻子和儿子住在这个房子里面,妻子和儿子目前没有收入,暂时不方便执行,本院依法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攀西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尹 评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雯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