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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贺雪玲诉朱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雪玲,朱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056号申请执行人贺雪玲,女,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朱文博,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贺雪玲诉朱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895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朱文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贺雪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朱文博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7号院5号楼1单元2号的房屋。2017年5月12日,竞买人王敏以10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文博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7号院5号楼1单元2号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贺雪玲在被执行人朱文博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7号院5号楼1单元2号的房屋设定的抵押权;三、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7号院5号楼1单元2号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王敏所有;四、买受人王敏应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