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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通顺、陈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王通顺,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陈发林,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王月玲,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通顺与被执行人陈发林、王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通顺以与被执行人陈发林、王月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陈发林、王月玲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81执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苏少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晴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