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彭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无业。因吸毒和非法携带管制器具,2016年11月3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七日。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2月1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彭某携带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新中医院对面的同鑫网吧1楼,采用将摩托车推离现场后剪线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停放于该处价值1970元的国本牌摩托车一辆盗走。2、2016年11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彭某携带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云集名苑门口,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杨程某停放于该处价值696元的远大牌摩托车一辆盗走。案发后,赃车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3、2016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携带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锦园路小学旁,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何某停放于该处价值2230元的迅鹰牌摩托车一辆盗走。案发后,赃车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4、2016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携带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巴厘右岸小区停车场附近,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向长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车一辆盗走。5、2016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窜至怀化市国税局家属区停车场附近,趁被害人杨东某未关车门之机将被害人杨放于车内价值共计6330元的冬虫夏草一盒、挎包一个等物品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6、2016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携带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大道农业发展银行门口,在盗窃被害人向某停放于该处车辆内的物品时被发现,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以上,被告人彭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122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起子一把、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刘亚某、王小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向长某、杨程某、向某、何某、杨东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为吸毒而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前五起盗窃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在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盗窃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尹莹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 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