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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667号原告:李某1,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锋,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志明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儿子每年抚养费6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4年5月经媒人介绍相识,经过几天的短暂了解后,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到广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婚生儿子李志明出生。原、被告双方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才发现双方性格迥异,且被告经常背着原告虐待原告前婚生育的小女儿李某2(李某2今年6岁),并造成李某2全身都是伤。2016年年底,被告又开始整天赌博(赌白板九),不务正业。原告曾多次劝被告安心带孩子,好好过日子,然而,被告不但不听,还要经常跟原告吵架打架。导致原告对这样的生活感到恐惧和痛苦。至此,原告对被告及双方的感情彻底失去信心,本就脆弱的夫妻感情也已完全破裂且再无和好可能。综上所述,婚后被告经常背着原告虐待原告前婚生育的小女儿李某2的行为及所染的种种恶习让原告再也不能忍受,也让原告对这段婚姻彻底失去希望。现原告为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决如诉请。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婚前感情基础不好,婚后经常吵架,并且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赌博,同时被告对原告前妻生育的两个小孩经常虐待。但原、被告自认识后感情一直较好,婚后出生儿子李志明,办理了结婚证。婚后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双方分居未达二年,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1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原告预交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建国人民陪审员  周国斌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