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505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行职工。被告王某某。被告卜某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霍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