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润禾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广惠珠宝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久久翠钻珠宝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润禾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广惠珠宝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久久翠钻珠宝有限公司,江苏瑞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用通贸易有限公司,王兵,李建华,陈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183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润禾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中恒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金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广惠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商业步行街东2号楼底层106。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久久翠钻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中路1号(东源购物中心一楼)。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瑞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128号九龙世贸城A座705室。法定代表人王余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用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59号。法定代表人汪红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兵,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现羁押于江苏省灌云监狱。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5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陈启梅,女,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连云港市润禾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广惠珠宝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久久翠钻珠宝有限公司、江苏瑞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用通贸易有限公司、王兵、李建华、陈启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商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润禾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广惠珠宝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久久翠钻珠宝有限公司、江苏瑞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用通贸易有限公司、王兵、李建华、陈启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183号,执行依据:(2013)连商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