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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高玉江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高玉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特68号申请人: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袁承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玥,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高玉江,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人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银信物业”)因与被申请人高玉江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浑劳人仲字[2017]6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核实。仲裁委员会查明:高玉江与银信物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工资3500元/月。劳动合同到期后,高玉江仍在银信物业承包的沈阳国际软件园E20号楼3层餐厅工作至收尾结束,即2017年1月14日。银信物业给高玉江发放了该期间的工资。高玉江在银信物业工作两年。仲裁委员会裁决:一、银信物业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高玉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二、驳回高玉江的其他仲裁请求。银信物业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称:银信物业与高玉江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要求与高玉江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为高玉江重新安排工作,但高玉江不同意,不存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浑劳人仲字[2017]6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高玉江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银信物业主张其与高玉江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要求与高玉江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为高玉江重新安排了工作,但高玉江不同意。因银信物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高玉江终止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项规定的情形,故银信物业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要求撤销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浑劳人仲字[2017]6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辽宁银信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春野审判员  李晓颖审判员  马晨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席红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