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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方山县马坊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山县马坊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高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207号原告方山县马坊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方山县马坊镇马坊村。法定代表人:王XX,男,汉族,系村委主任。被告高XX,男,汉族。原告方山县马坊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方山县马坊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全部租金60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一律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马坊村委与被告高XX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套租金为3000元,租赁金年底全部付清。被告高XX实际租用房屋却不履行支付租赁金的合同义务,从2011年至2014年一直欠原告租赁金6000元。原告多次组织村委人员向被告高XX追要久欠租赁金,但被告高XX拒不履行支付租赁金的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讨回村集体资金,特向法院提起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山县马坊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于2015年6月16日出具(2015)方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原告方山县马坊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在没有新的事实、理由的情况下,再次以相同的诉讼请求起诉被告高XX,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山县马坊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山县马坊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成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景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