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130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吴小侠、祝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侠,祝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302执19号申请执行人:吴小侠,女,1956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祝向阳,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小侠与被执行人祝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祝向阳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波审 判 员 马广文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