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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0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吴小侠、祝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侠,祝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302执19号申请执行人:吴小侠,女,1956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祝向阳,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小侠与被执行人祝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祝向阳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波审 判 员  马广文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