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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向仲文与张艳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仲文,张艳,胡方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17号申请人:向仲文,男,生于1958年7月2日,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张艳,女,生于1990年2月24日,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胡方树,男,生于1987年8月13日,四川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申请人向仲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艳所有的位于合江县白沙镇房屋一套和张艳与胡方树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向仲文以其所有的位于合江县白沙镇的住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仲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张艳所有的位于合江县房屋一套。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张艳和被申请人胡方树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房屋一套。三、查封申请人向仲文所有的位于合江县白沙镇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