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俊频与被告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陈政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频,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陈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12号原告:赵俊频,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被告: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久存,经理。被告:陈政,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原告赵俊频与被告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陈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赵俊频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诉讼目的无法达到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俊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仲继红审 判 员 孙修乙人民陪审员 金 光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忠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