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岳阳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721号原告岳阳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麻塘镇洞庭村杨家组。法定代表人柳某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江苏福龙环卫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中兴路89号。法定代表人许某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或江苏福龙环卫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资金27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包括江苏福龙环卫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资金270万元或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伍定人民陪审员 陈维东人民陪审员 陈敏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