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文彬与刘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彬,刘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彬。被执行人刘洪华。本院在执行刘文彬与刘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洪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刘洪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洪华在房县能源办公室有能源补贴款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洪华在房县能源办公室能源补贴款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