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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文彬与刘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彬,刘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彬。被执行人刘洪华。本院在执行刘文彬与刘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洪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刘洪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洪华在房县能源办公室有能源补贴款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洪华在房县能源办公室能源补贴款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