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500号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郭某某,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顺县。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 红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德合(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