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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500号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郭某某,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顺县。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  红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德合(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