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金信塑胶有限责任公司、高吕文、杜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成都金信塑胶有限责任公司,高吕文,杜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三强东路欧城花园2栋底商57、59号。被执行人成都金信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平镇北大街36号。被执行人高吕文,男,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杜蓉,女,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其他案由(2013)双流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6月17日立案执行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金信塑胶有限责任公司、高吕文、杜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00元,执行费7400元。执行中本院按程序对被执行人高吕文、杜蓉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西段191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该房产估价为48.62万元,三拍成交价为31.2万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306323元,尚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500000元,已执行到位306323元,被执行人成都金信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高吕文、被执行人杜蓉尚欠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193677元。二、终结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双流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亮执 行 员 郭友强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