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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魏某与许仲明、深圳市前海金财师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许某,深圳市某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2489号原告:魏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某,北京市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许某,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深圳市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魏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深圳市某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深圳市某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5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29.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占举人民陪审员  邹建国人民陪审员  温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琪玮 关注公众号“”